[弹药基数——战役标准弹药量]
兵部颁布的至昌三十六年弹药计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枪——30发
步枪——0发
冲锋枪——20发
自动枪——00发
轻枪——00发
重枪——2500发
高射枪——000发
战防枪——60发
[二火炮]
64㎜迫击炮——60发
0㎜迫击炮——0发
2㎜迫击炮——0发
0㎜压制火炮——00发
2㎜压制火炮——0发
44㎜压制火炮——60发
20㎜压制火炮——40发
256㎜战防炮——60发
4㎜战防炮——60发
0㎜战防炮——40发
20㎜高射炮——240发
()(e) 40㎜高射炮——200发
0㎜高射炮——0发
[三特种]
枪榴弹——20发
榴弹——4枚
发烟榴弹——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0颗
炸药——000公斤
信号枪——40发
一次性信号筒——0根
火焰喷射器——4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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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行与储备]
一作战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两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前沿兵站;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五个基数。
二守备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個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三个基数。
三休整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总共一个基数。
()(e) [战役标准弹药量]
一装备压制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四倍弹药总量,即二十个基数。
二装备步兵伴随火炮的炮兵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三轻枪、重枪单位,须为之储备双倍弹药总量,即十个基数。
综述:
战役标准弹药量为一个师级作战部队进行一次中等烈度战役所需的理论消耗上限,包括:
5个基数的步兵武器弹药(步枪、冲锋枪、榴弹、爆破筒、发烟榴弹等);
0个基数的枪弹药(轻枪、重枪、高射枪);
0个基数的步兵伴随火炮弹药(步兵炮、迫击炮、战防炮);
20个基数的压制火炮弹药(山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装备均为5个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