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炸裂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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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人做完选择之后。
天幕上的视频也继续播放起来。
随即。
纷纷抬头,好奇地看着天幕。
想要知道后世法律是如何判定。
张三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天幕:
罗老师开始分析案情。
“第一,构不构成强奸罪?”
“为什么不构成?”
“他骗你呀。”
“这是不是跟刚才讲的道理是一样?”
“有钱跟发生关系是高概率低概率?低概率。”
“所以你的同意是有效的,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
“第二,构不构成使用假币罪?构不构成?”
“你看,就有同学上当了。”
“使用假币的那个假币,必须要对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
“大家觉得这种钱在市面上会导致老百姓不敢用人民币吗?——不可能啊,因为这是什么币?冥币啊,就像我用的钱是250的面额,有个头。”
“我来,给我找钱,你还真给我找了,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第三,构不构成诈骗罪,构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吗?”
“这就涉及如何来理解财产了,大家知道任何一个问题我们过一定会有几种观点?”
“三种。”
“正、反、折中。”
“正认为什么叫财产,财产一定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偷你的毒品就不叫盗窃,因为毒品法律保不保护?不保护。”
“但是反认为这也太不合适了,只要有经济价值,一律叫财产。所以我偷你的毒品就构成盗窃,理解我的意思没有?”
“但是采取经济它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无限扩大。”
“那于是又出现了折中,折中认为只要一种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就值得保护,但这种经济价值必须是规范所认可的经济价值。”
“大家觉得性交易的价值规范认不认可?”
“规范是不认可的,所以我们司法实践中俗称的白嫖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
“张三每次去嫖娼都不准备给钱,那张三坏透了,是个人渣,但只能进行道德意义上的惩罚,他不属于诈骗罪,理解我的意思没有?”
“因为性交易规范不保护,但是马上有同学问那毒品呢?毒品最终是要收归谁的呀?收归国家的,所以你在偷张三的毒品,相当于在偷谁的毒品?”
“国家的毒品,当然构成盗窃罪。”
“但是你性工作者要收回国家吗?不需要。”
“所以在刚才的这个冥币案中,他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还不构成诈骗罪,这哥们是个人渣,但是处理不了他。”
“只能对他干嘛,可以治安管理处罚嘛,他跟这女的嫖娼,是不是两个人都可以抓起来。”
偶遇法外狂徒张三,法律意识超乎常人,拼尽全力无法战胜。
学到了,学到了,不管是主这还是现实中只要白嫖不被抓就不会被处罚,所以我决定在主这里白嫖了。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现实中真的有人这样做了,2年的时候浙江温州的一名44岁男子搭讪了一位女大学生,自已愿意用每月5万块的条件包养她,女子欣然同意,事后女子发现自已收到的那5万块居然是冥币。
果然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超前消费。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劝各位还是冷静,虽然不犯法,但是被抓到还是会罚款2000,拘留5日以下。
那么对于牛郎,是不是也可以反其道而行?女同胞们白嫖牛郎,牛郎也不敢报警。(狗头)
法律规定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才定义为强奸,所以放心大胆的去做。
玩笑归玩笑,好好爱自已,男同胞别去嫖,女同胞别去卖,守住自已的道德底线,加油!
当看到罗老师的分析。
以及天幕中滚滚滑过的弹幕。
很多古人都茅塞顿开。
按照罗老师所想的观点带入。
逐渐认同。
“哦,原来法律还可以这样啊?去嫖完娼不付钱就不算犯法呀,学到了,下次我也去青楼试试。”
“那是按后世的法律算才不犯法的,你也不想想咱们是什么时代,你真敢去青楼不付钱先不提官府会不会打你板子,光是青楼里的打就能让你出不了门!”
“而且后世虽然不算犯法,但也是有惩罚的。”
“罚款和被官府关押吗?那这惩罚也挺重的,在牢里没钱可是会被欺负的很惨的。”
“觉得应该不算重,后世的法律和我们不同,处罚犯人的方式应该也不同,可能被关进牢房不会被毒打,只是单纯的关押呢?”
“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后世也太好了吧。真想活在他们的时代。”
秦朝。
嬴政眉头紧锁。
先前听李斯的一顿分析。
他得出了张三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但却觉得他算是犯了诈骗罪。
没想到居然连诈骗罪也没犯!?
等耐心听完视频中人的法律科普解释,他才能理解缘由。
妓女不收归国有,冥币也不能对真币造成公共信用破坏。
一切都很合理。
就是这处罚方式着实是有些太轻了。
这要是在他们大秦。
轻则送去服徭役,重则流放边疆,或者直接处于肉刑,削去鼻首。
毕竟。
刑不重,不足以慑万民。
这不。
后世不就有人模仿了张三,实施了白嫖行为吗?
汉朝。
刘邦敏锐的注意到了“牛郎”这个称呼,还有人提议,让女同胞们也学着去嫖牛郎?
“这个牛郎该不会是指男妓吧?”
“后世的女子也能够享受男妓吗?”
刘邦深感好奇。
男妓是如何服务于人的?
宋朝。
包拯低着头。
若有所思。
“涉及财产要讨论正,反,折中。”
“嗯,这个法倒是挺有趣。”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凡事不能只站在一人的角度去看。”
“学到了,学到了。”
包拯按照罗老师的思路重新分析了这一案件。
大有收获。
并且期待的继续看向光幕。
希望能够多学一点关于后世的法律知识。
好从中摄取经验,禀明天子完善大宋律法。
而果然。
下一个视频也是一个同类视频。
当白嫖案结束。
出现在古人面前的依旧是蓝色背景墙上写着:厚大法考。
穿西装却不打领带的罗老师。
他讲述了一个新的案件:
“刑事审判参考登记了一个极其怪异和变态的案件。”
“我也曾经把它作为我们期末考试的试题,考察我们学校的学生,结果当年考试成绩让我大失所望。”
“居然有90%的同学没有答对。”
“张三,一直对自已的儿媳妇,心怀不轨,一直在勾引儿媳妇。”
“一直勾引未果。”
“所以,张三对自已的朋友李四,麻烦你帮个忙,帮我去勾引我儿媳妇,我儿媳妇只要是外人都能勾引成功,自已人就很难勾引。”
“所以当你勾引成功的时候。”
“我正好去抓奸!”
“这样,她就会和我发生关系。”
“李四一听,这个忙,我必须帮你!”
“于是就去勾引,果然勾引成功,两人正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张三突然出现了,对自已儿媳妇:你这样做太不道德了,别人都同意,自已人就不同意,你这合适吗?
你如果不同意,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你老公,也就是我的宝贝儿子。”
“所以,他儿媳妇没办法,跟公公发生了关系。”
请问在该案件中李四有没有犯强奸罪?
选项一:犯罪了。
选项二:没有犯罪。
万朝古人的面前。
在此时。
再次跳出了一个问答题目。
然而。
他们却无人回答。
全部都沉浸在刚刚的刑事案件中。
头顶大大的问号。
瞪目结舌。
炸裂!
实在是太炸裂了!!
人怎么能变态成这样!?
这案件的变态程度,比他们村口的大爷大妈传出来的谣言还要离谱!
唐朝。
李二好似吃了一颗黄连般。
面容扭曲到了极点。
“不是?这是编的吧?”
“这案件剧情这么炸裂的吗?”
“简直就是畜生行径!”
“不对,是畜生,都是侮辱了畜生这个词。”
“公公侮辱儿媳,这分明就是畜生不如的行径!简直不要太无耻了!!!”
李世民大骂着张三的行为有多么的可恶。
也就是这张三出生在后世。
倘若是在他们唐朝,管他大唐律法如何,张三儿媳妇有没有同意。
自已就得把他给大卸八块了!
骂完之后。
还余怒未消地大喘着气。
望着眼前的答题界面。
“诸位爱卿有何见解?”
望向台下群臣,众人面面相觑。
长孙无忌站了出来。
“陛下,依臣之见,此女子在此之前,既然已经同意了和李四发生关系。就不能够算做是违背妇女意愿。”
“那么按照法律,李四应当不算犯罪。”
长孙无忌的法。
很快得到了其他大臣的认同。
“丞相的极是,在下也是这么想的。”
“先前的白嫖案也了,只要同意就不算构成强奸罪了,所以李四应该不算强奸。”
李二听完。
还没有话。
正想点头。
另一边的魏征倒是忍不住了,站了出来。
“诸公此言诧矣!”
“李四是在张三的教唆下,前去勾引的张三儿媳妇,有受人指使的前提,有此前提下怎么能算作是双方心甘情愿呢?臣认为应当是算作强奸罪!”
魏征完。
房玄龄也站了出来附和。
“陛下,臣也认同魏征所言。”
但很快旁边又有人反对。
“邓国公、魏国公你们的言论貌似有些偏差吧?律法是要严明的,同意了就是同意了,怎么能因为其他因素而随意更改呢?”
“那难道有人把刀架你的你脖子上,让你把身上的钱都自愿交给他,也算自愿交给吗?”
“这两个案件哪能一同并论,你的那是抢劫!”
很快。
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讨论。
一时之间。
朝堂上唾沫飞溅。
张牙舞爪。
就差动起来了。
而众人的意见也逐渐的分为了两派。
一派以长孙无忌为首。
认为:女子和李四之间发生关系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实行的,所以构不成强奸罪。
另一派以魏征为首。
认为:李四是听了张三的话之后才去勾引的女子,如果没有张三的介入,两人之间根本不会发生关系,如果女子知道李四是张三派去勾引她的,那么他们二人根本就不会发生关系了,所以算作是构成强奸罪。
李二看着吵成一团的众人。
十分无奈。
本意是想场外求助一波。
怎么反而场面变得更加混乱了起来?
最终。
李世民还是选择了相信长孙无忌。
毕竟有先前的白嫖案作为案例。
李二也认为,双方只要同意,哪怕其中有诈骗因素也构不成强奸罪。
李二点击了选项二:没有犯罪。
回答错误
另一时空。
李隆基面前也出现了一块问答屏。
但他无心去管,还沉浸在天幕上所播放的案件中。
公公派人去勾引儿媳妇,
让儿媳妇出轨。
再以此来威胁儿媳妇和自已发生关系!
嘶——!
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自已要不要尝试一下。
找个美男子去勾引一下杨玉环?
以此就范?
不行不行。
如若此事传及天下。
必然会遭到万世耻笑!
必须得想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能得到玉环。
又能堵住天下悠悠众口。
宋朝。
包拯陷入沉思。
喃喃自语。
“李四被张三教唆去和儿媳发生关系。”
“并且实施成功。”
“若犯罪了。”
“两人都是自愿发生的关系。”
“若没有犯罪。”
“两人之中又偏偏有第三方因素插足,带有欺诈行为。”
“那么这到底是犯罪了还是没犯罪呢?”
素有包青天之称的包拯。
此刻也陷入了纠结之中。
对这个案子无从下。
明朝。
朱元璋面前的答题页面,和李隆基一样也不想回答。
“又是这个张三,嫖完外面的女子还不满意,还想打自家儿媳的主意。”
“要是被咱遇到了他,咱管他有没有犯法,咱都得把他给腰斩了!”
清朝。
乾隆被这个案例给看懵了。
大感变态。
“和珅,你觉得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算不算构成强奸?”
和珅:“”
被皇上问起。
和珅也不知怎么回答。
怎么处理?
按照他们大清的民间方法。
当然是把他们三个都浸猪笼了。
“皇上,按照我大清律法,亲属相奸,按罪论处须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李四作为同谋者,当同处相等罪名,所以所以按我大清律法,在奴才看来,李四应当是算犯了强奸罪。”
和珅很谨慎的用大清的律法评判标准出了答案。
闻言。
乾隆也是若有所思的点头。
“按常理而言,确实如此。”
“只是,这后世的律法终归与我大清不同。”
“他们的律法对犯人明显更为宽松”
“也许对强奸案的评判标准也更为宽松?”
“皇上的意思是觉得犯了强奸罪的,应该只有作为公公的张三,与李四无关?”和珅想了一下,确实有这种可能。
毕竟上一个案件就是前车之鉴。
在大清朝嫖娼不给钱,就算被活活打死都不奇怪。
到了后世却成了不犯法。
“皇上分析的极是!”
得到和珅的认同。
乾隆自信满满的选择了选项二:没有犯罪。
回答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