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 互金爆雷(2)
“最近整个互金行业好像都不大好,我们公司还好。”妙妙毫不在意地告诉我。
“诶,你知道不知道‘和尚’啊?听公司老板都逃了。”我和妙妙闲聊着。
“嗯,知道,‘和尚’是上海p2p做的最大的一家公司,有大概00多亿的规模呢。不过上个月就崩了,被查了好像,老板确实也跑路了。”妙妙爬起来坐着,也示意我坐。
“哦?你给我具体呗。”金融这块研究不归我负责,所以我并不了解。再了,我们平时研究很讲究深度的,每个人除了负责自己的项目外,真的没有精力去拓展其他领域的研究。
“我也不大清楚,我只知道,‘和尚’好像据有央企背景,是一家号称交易量达50亿元的贷平台。我们公司的老大就是‘和尚’母公司‘耀邦金服’的投资人之一,他好像上次开会时有起过‘和尚’确实已经被警方查封了。现在‘和尚’的qq群里,那些投资人都提现不了,微信客服已联系不上了,老板确实跑路了。不过,据他们最新的微信公众号消息称,‘和尚’的注册用户数已达到000万,粗略按照行业%的转化率计算,有效投资用户起码也有个0来万人。怎么?今天突然问这个,你不会也是这0万投资用户之一?”妙妙着着反应了过来。
“哈哈,怎么可能?我又不懂这个东西,是我刚才接了个电话,我一个研究生同学投了万块钱在‘和尚’里。”我解释道。
“哦,那你让她做好拿不回这万本金的心理准备。”妙妙边边从冰箱里拿出两杯酸奶,递了一杯给我。
接过酸奶,我插上吸管准备喝,“那这些投资用户就这么吃哑巴亏了?”
“没有啊,他们还是可以做点事情的,比如:第一,保存投资证据,在第一时间报警登记,提供相关资料;第二,抱团维权,力往一处使,尽可能多获得一些主动权;第三,借助法律段,及时提起诉讼。”妙妙回答道。
接着,妙妙又了,“其实,前不久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演讲时提到,‘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的就很危险,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以这三个百分比来判断理财风险显然是有根据的,中投资者完全应该以此为鉴。俗话,亏钱容易赚钱难,你看中别人的高利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不要为了高息这个蝇头利,将自己的本金投到未知的平台旋涡。未来的赢家属于那些在40年改革开放的风口中淘到金,并能排除各种风险和诱惑,守住这些金子,并将其搬移到安全地带的人。”
“嗯,有道理!妙妙,我发现,你这种见识不应该只是一名hr经理。”我确实有点震惊妙妙的思想。
“哈哈我这话是跟我们公司老大学的,我只是鹦鹉学舌罢了。”妙妙觉得我在夸她,高兴的马上出了事实的真相。
“阿呸,我还你咋一下子见解就这么深度了呢。”我翻了个白眼。
“你没炒股票吗?其实现在很多与互金公司有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都跌的很惨呢。”妙妙提醒道。
“不看股票,现在大盘跌的一塌糊涂呢。”我的钱全部被套牢了,我哪里有心情去看股票,越看越糟心。
“哈哈果然!你被套牢了。”妙妙乐道,然后掏出递到我面前:“给你看个数据,我们公司的分析师发在群里的。”
“从最新的数据来看:据不完全统计,月份,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3家,其中问题平台24家(跑路5家、提现困难家、经侦介入家),停业平台4家、转型平台家。2月份,共有4家问题平台,4家停业转型平台。3月份,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4家,其中提现困难家,跑路6家,停业平台2家,转型平台家。4月份,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43家,其中问题平台4家。5月份(截止到5月2日),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3家,其中提现困难家、跑路2家,停业平台2家”妙妙上的工作群里有这么一条信息。
“我操,这么恐怖啊?那你们公司”我担忧道。
“所以要裁员咯,我怀疑招我过来就是来给他们干这种‘脏事’的。”妙妙气呼呼地道。
“难道国家对这种事情不闻不问?老百姓的利益怎么保证?总不能老板携款潜逃就万事大吉了?”我越想这事情就越觉得不对啊,这可是**裸的金融诈骗啊。而且金额如此巨大,为什么国家法律就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来防范呢?
“管?怎么管?最近听国家出台了一个什么意见征求稿,它其中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什么意思呢?就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应该风险自担,并不是他们投资的钱就必须没收,缴纳给国家。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国家不会为投资人兜底,不会承担本属于集资人的经济责任,但国家会监督、强制集资人退赔。另外,这个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近期比如钱宝,云联惠等,在出事后都开展了投资人登记工作。当然咯,这个条例仅仅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稿,所谓意见征求稿,意思就是并没有生效。我们真正应该参照的,是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有这么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妙妙又从上翻出了一篇文章道。
好,看来绢子这次算是栽定了。
&p;lt;!n:29556:235:20--250:44:33&p;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