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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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章中日北京专约(2)

    八月初四,倭国全权代理大臣、内务卿大久保利通抵达清国总理衙门。

    大久保利通并不寒暄,直接道:去岁,贵邦大臣毛昶熙大人亲口提及,台湾牡丹社诸番,皆乃贵邦政令教化不逮之地,其地之生番,皆乃化外之野人。无主之地之化外野人,嗜杀成性,我国出兵征讨,甚合公理。

    清国军大臣文祥道:台湾全境自古既归我国所属,牡丹社等皆乃我化外番地,不得谓之无主野蛮。尔邦若必指为无主之地,须要交出无主凭据,亦要有我国自愿退出番地不归管辖之印文凭据。如尔邦无此凭据,是乃信口臆造。

    大久保利通道:万国公法有规,一国虽有掌管邦土之名,而无其实者,他国取之,亦不为侵犯公法。台湾牡丹社等贵邦化外之地,我国已实际占有,且于其地建设道路、馆司、学校;占贵邦化外之地,我国不为侵犯公法。

    文祥掷出一册,怒曰:此乃台湾府志及户部册籍,内有台湾生番纳饷之明证,我国无有其实乎!

    大久保利通不动声色,道:文大人息怒,此等册子,若他邦言我长崎归属未定,一夜之间,我可制造千册。生番害人,我国已尽应尽之义务,贵国若以此举为非,唆兵攻击,则我国不惜与贵国一战。

    文祥怒火冲天,道:与尔言语,妄费口舌!

    二人唇枪舌剑数十日,无果。。

    倭国驻清公使柳原前光曰:如此纠缠,何日定约?西乡大军孤立无援,还请内务卿大人从速办理。

    大久保利通道:清人西疆战事未了,绝不轻易开战于东南。我以台东生番之地归属与否耗其耐心,复以赔偿军费退兵缔约。

    八月二十日,大久保利通复至清国总理衙门,谓文祥道:我国兵入台东,不属穷兵黩武,实乃保民义举。自四月至今,共耗白银200万两,贵国结清,我兵即退。

    文祥愤然道:尔国之兵擅入我国之地,妄称义举,且讨银两,尔真无耻之极!

    ()(e)  大久保利通亦怒,道:我国出兵讨伐野蛮之生番,确属义举,何有无耻之。贵国若无议和之心,我即奏请吾皇,另寻别方。

    文祥道;且随尔便!

    大久保利通出得总理衙门,速寻英国驻清公使威妥玛,大久保利通道:台湾生番杀害我琉球难民一案,清日两国磋商不成,恳请公使先生居中和。

    威妥玛道:台湾生番亦害我国之民,贵国出兵确属义举,我定居中调停。

    大久保利通道:我国出兵台湾,修道路,建兵营,耗费甚巨。清国若能补偿我国200万两白银,我方即可撤兵。

    威妥玛道:200万两白银!此数甚巨,甚难协商。

    大久保利通道:可以酌减,有劳公使先生。

    当日,威妥玛即至清国总理衙门,游赔偿事宜。

    恭亲王奕訢道:他国攻我之地,我国偿其费用,此甚无理!

    威妥玛道:此非倭人之军费,此乃遇害难民之抚恤。贵国若不赔偿,贵国东南之台海,必起兵戎。

    威妥玛别后,军大臣李鸿藻道:直隶总督李鸿章甚谙洋务,何不致函询问。

    奕訢谓沈桂芬道:沈大人何意?

    军大臣沈桂芬道:200万两白银,倭人狮子大开口矣!琉球遇难之民54人,每人赔偿2000两,0万两白银足已。

    奕訢道:区区0万白银,若能促倭退兵,当是最佳之局。此事牵扯亦多,且看李鸿章之意。

    李鸿章接函,速即回曰::阅威妥玛叙日本兵费一节,总近嘉音。平心而论,琉球难民之案,已逾三年,闽省并未认真查办,无论如何辩驳,我国亦有不是。万不得已,或彼因为人命起见,酌议如何抚恤琉球被难之人,并念该国兵士,远道艰苦,乞恩犒赏,不拘多寡,不作兵费,俾得踊跃回国。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讨价还价,或稍得体,而非城下之盟可比。此论为清议所不许,而环顾时局,海防非急切所能周。美、英、法、俄各国虽未明帮倭人,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获利,断无实心帮我。

    ()(e)  沈葆桢亦奏:倭备虽增,倭情渐怯,彼非不知难而退,而谣言四布,冀我受其恫吓,迁就求利。倘入彼瓮中,必得一步又进一步,但使我厚集兵力,无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故宽其称兵既往之咎,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倘妄肆要求,愿坚持定见,力为拒却。

    李鸿章以抚恤定案,沈葆桢模棱两可,恭亲王奕訢实不能决,遂奏请同治帝圣裁。

    同治帝谕曰;新疆战事未了,东南复起兵戈,此不利我国。遇难之民,必当抚恤;倭人退兵之日,赔偿金到位之时。

    4年0月3日,大清国恭亲王奕訢与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于北京签署中日北京专约。

    文曰: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清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用作罢论。至于该处生番,清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两国互换凭单,议办如下: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延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